教師申請延長病假前應先扣除之事假(抵免病假)可否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鐘點費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7年2月19日府教學字第0960186821號函轉教育部96年12月31日台國(四)字第0960202557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次查「新竹縣公立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21點規定略以,請病假連續六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是以,教師申請延長病假前,超過28日之病假,以事假抵銷,如符合連續六日病假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次查「新竹縣公立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21點規定略以,請病假連續六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是以,教師申請延長病假前,超過28日之病假,以事假抵銷,如符合連續六日病假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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