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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同時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其補助款核發疑義一案,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6月17日局給字第0970013393號函辦理。 二、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學生如同時符合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包括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等)之申請資格,應同時向符合條件之單位提出申請,由政府擇最高金額之助學措施核發助學金,故本案人員請領之子女教育補助數額(按,為二學期之總額)高於助學金,即應擇優支領子女教育補助,教育部不得再發給其助學金。惟因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甫實施,相關作業程序尚未完備,致渠同時兼領上開二項補助,又因助學金補助款作業已結束,學校不接受申請人繳回款項,以其兼領情形屬非可歸責當事人,爰為符合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意旨,在於由政府擇優補助,未達補助標準之差額由政府(教育部)補足,以臻公平合理,有關公教員工同時符合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子女教育補助者,如弱勢學生已領助學金96學年補助數額低於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96學年上下學期之總額者,得核發96學年子女教育補助總額扣除助學金之差額;惟如弱勢學生助學金96學年補助數額高於請領子女教育補助96學年上下學期之總額,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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