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縣府來函: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規定時程踴躍申請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3年6月13日府社工字第1030354609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1日衛部救字第1031361262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項獎勵。
三、凡符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3)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3)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另檢附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電子檔已公告至本府教育處網站最新公告下載(公告編號:49892),請各單位至網站查詢下載參考辦理,並請確依表列注意事項辦理,以掌握行政時程。
一、依據本府103年6月13日府社工字第1030354609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1日衛部救字第1031361262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項獎勵。
三、凡符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3)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3)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另檢附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電子檔已公告至本府教育處網站最新公告下載(公告編號:49892),請各單位至網站查詢下載參考辦理,並請確依表列注意事項辦理,以掌握行政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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