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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有關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基準應如何計算一案,請查照並確實依規辦理生育補助。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基準應如何計算一案,請查照並確實依規辦理生育補助。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1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5
23151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103年5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核定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八「公
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其中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規定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
計算2個月之薪俸額,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三、本案生活津貼生育補助計算基準「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
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之規定,有關往前推算6個
月薪俸額,係以實際在職月份之薪(俸)額支給基準為準,
不包括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例如,公務人員敘薦任第9
職等本俸5級,於102年6月16日至103年6月15日止留職停薪
,嗣於103年7月15日發生生育事實,則其生育補助之計算
基準為,103年7月、6月、102年6月、5月、4月及3月等6
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方式:(36,425+36,425+36,
425+36,425+36,425+36,425)÷6】),檢附原函1份供
參。
四、復依前開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請領要件限制二、規定:「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
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
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
二者間之差額。」經查各機關申請生育補助之資料仍有未
依規辦理之情形(例如,女性公教人員未依規請領公保生
育給付、男性公教人員未依上開規定請領「差額」等,誤
以2個月薪俸額核發生育補助),爰請各機關務必至本縣
數位人事服務網\公務平台\一般公告\公告編號1030624
項下參閱「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生育補助
修正說明會簡報檔」及「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操作手
冊」等資料,又生育補助申請表格式已更新,可參考上開
操作手冊自行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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