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重申公務員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請查照轉知。
主旨:重申公務員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
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銓敘部71年8月20日(7
1)台楷銓參字第3885號函:「私人公司顧問性質之工作,
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除法定外,不
得兼任。」是以,公務員依法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請
轉知同仁遵照辦理。
說明: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
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銓敘部71年8月20日(7
1)台楷銓參字第3885號函:「私人公司顧問性質之工作,
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除法定外,不
得兼任。」是以,公務員依法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請
轉知同仁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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