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政府為獎勵本縣民眾參與志願服務之「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乙案
一、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服務時數達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時數達500、1,000、1,500、2,
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志工榮譽獎狀、銅質獎、銀質獎、金質獎及得獎證書,先予敘明。
二、符合上述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須本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5)年5月底前造冊送本府教育處。
三、申請獎勵表件請於本府社會處網站-業務專區-志願服務下載使用(網址:http://social.hsinchu.gov.tw/zh-tw)。
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志工榮譽獎狀、銅質獎、銀質獎、金質獎及得獎證書,先予敘明。
二、符合上述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須本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5)年5月底前造冊送本府教育處。
三、申請獎勵表件請於本府社會處網站-業務專區-志願服務下載使用(網址:http://social.hsinchu.gov.tw/zh-tw)。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