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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9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0年3月15日修正發布。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9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0年3月15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1675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03472號令修正發布。
二、檢送列述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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