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 條規定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4月11日府社老障字第1140348253號
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4月1日社家障字第
1140006082A號函辦理。
三、按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
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
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
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
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
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
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
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並加強各工作人員熟悉前揭規定俾能提供正確妥適之回
復。
四、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放置於身心
障礙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dpws.sfaa.gov.tw)導
盲犬專區,歡迎逕行利用,提升大眾對導盲犬相關知能,
共同落實導盲犬友善環境,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4月11日府社老障字第1140348253號
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4月1日社家障字第
1140006082A號函辦理。
三、按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
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
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
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
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
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
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
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並加強各工作人員熟悉前揭規定俾能提供正確妥適之回
復。
四、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放置於身心
障礙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dpws.sfaa.gov.tw)導
盲犬專區,歡迎逕行利用,提升大眾對導盲犬相關知能,
共同落實導盲犬友善環境,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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