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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代理教師健康檢查之辦理方式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健康檢查之辦理方式,請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新竹縣政府110年6月15日府教學字第1103714478號函略以,代理教師屬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人員,其健康檢查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由雇主(服務學校)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另代理(實缺)教師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得覈實核予公假,惟課務由學校自行調整。

二、惟代理教師不論其係屬實缺、懸缺、留職停薪缺、借調缺或增置合理教師員額等不同缺額性質,均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在職勞工,其健康檢查之實施,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等規定,由雇主(服務學校)依法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三、復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週期,係依年齡分別為: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一次。

四、另代理教師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學校得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規定,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核予最高2日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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